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22民初32号之一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青川县XXX,公民身份号码:5108********。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日兴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5113********。
被告:太原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真武路(山西国际商务中心)A座17B层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太原某公司、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