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2执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神木市东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负责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神木市东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木市东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5)陕0102民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83958.2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神木市东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5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83958.27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83958.27元的冻结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