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802号
原告:广州邦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阅阳一街4号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XQB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邦远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广州邦远供应链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毕全部拖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邦远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