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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镇木常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灌云瑞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三组(原白蚬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XC9KR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灌云瑞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