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洋浦镇木常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灌云瑞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三组(原白蚬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XC9KR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灌云瑞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