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29民初29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