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2824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新2824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11日依法受理,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案款1,408,835.26元,执行费16,488.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支付144,000元,2026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新疆买卖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买卖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6)新2824执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