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040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xxxxxxxxxxxx449,组织机构代码证16319874-4。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xxxxxxxxxxxx770,组织机构代码证56497257-7。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5)皖04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不动产、机动车以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