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710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惠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0栋23号2B附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惠平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1863.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