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潘某;樊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8民初2168号 原告:张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场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华润中心写字楼49层、5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0656270。 负责人:***。 被告:潘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陕西宅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元凤二路奥达文景观园19号楼1单元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1DRF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潘某、樊某、陕西宅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26年2月5日以需先进行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潘某、樊某、陕西宅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1.00元,减半收取计1640.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