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5民初149号
原告:王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200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某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曹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