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710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工西路8号22幢3单元30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秦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97194.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