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7101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通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东庄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德通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