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某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7226号
原告:吴某,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杭州临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劳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吴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