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聊城市茌平区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3民初6378号 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对某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茌平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鲁150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鲁150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中“案件受理费3479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13246元,被告聊城市茌平区某有限公司负担21550元。”改为“案件受理费2979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11341元,被告聊城市茌平区某有限公司负担1845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