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710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德瑞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鲁7101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14420.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