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710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6栋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4楼。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强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银行存款7479805.1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