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263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钧(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5026F,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百泰产业园四号楼6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路188号春园社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钧(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