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3民初12287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OXMM9K8Q。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该单位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单位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2025年12月26日8时50分,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