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522民初566号
原告:谷某,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许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与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谷某预交),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