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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522民初566号 原告:谷某,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许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与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谷某预交),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