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贝尔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28196号 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76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为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76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