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10210号
原告:陈某,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