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02执538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关于申请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02民初280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辽0102执5384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