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鸡西泰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02执538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关于申请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02民初280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辽0102执5384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