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辽7104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某某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某某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某某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丹东铁路运输法院(2024)辽71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