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21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 原告:***,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