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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24民初68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某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