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民撤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因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536.07元,减半收取计292268.0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4536.07元,由本院退还292268.03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