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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德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811民初96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以本案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元(原告已预交),按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6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