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9524号 原告:田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巨鼎(科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在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 负责人:应某,职务:经理。 被告:平山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被告:翟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李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张鲁集乡。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被告平山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翟某、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