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5民初1402号
原告:毛某,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经济开发区中易水景观大道1号3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毛某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