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毛某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5民初1402号 原告:毛某,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经济开发区中易水景观大道1号3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毛某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