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初574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15元(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6357.5元,由江西省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