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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初531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35元(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067.5元,由江西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