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6038号
原告:赵XX,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1号楼X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该××法务,住该××。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XXX。
法定代表人:梅XX,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男,该××项目副经理,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男,该××法务,住该××。
原告赵XX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2025年5月22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