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5民初1471号
原告:刘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统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某某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