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9528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禹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禹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2025年7月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