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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30民初797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109933.93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欠款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自2025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2月17日利息为5734.4元;三、判决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109933.93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三、判决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签订《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工程自开工至起诉之日,原告始终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图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履约。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工程最终结算价为421986786.83元。因被告欠款,原告于2023年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冀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0号判决),160号判决认定事实:1、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约定:“三、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2、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21986786.83元。现5年质保金2109933.93元已于2025年1月18日期满,被告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情况,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我公司不需支付利息。理由如下:一、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不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出具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税证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可见足额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交付答辩人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未及时开具发票并交付答辩人是答辩人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支付相关利息。二、即便需支付利息,原告利息的起计时间也是错误的。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原告所诉的为0.5%的5年质保金,其质保期到期日为2025年1月18日,则其起算时间应扣除30天的不计息期间,起算时间应为2025年2月18日,不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的应自2025年1月18日开始。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约定:“三、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延迟付款超过30天仍不付款或未达成延迟付款协议的,发包人自第31日起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19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经各方组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30日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421986786.83元,其中包含4.5%的两年质保金18989405.41元、0.5%的五年质保金2109933.93元。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冀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含两年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共计128803585.72元,并以欠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一年期存款利率/365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就剩余五年质保金2109933.93元因尚未到期未予支持。2024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保修期满五年,被告至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0.5%的质保金,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2023)冀07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保修期已满五年,被告某乙公司理应按约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0.5%的质保金2109933.93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应付工程款,原告某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工程于2024年12月18日质保期满五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0.5%的质保金应于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现原告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9933.93元及违约金(以2109933.9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计算); 二、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2109933.93元范围内,对北京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B1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9.74元,由被告怀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