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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财源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民终6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4)鲁0682民初9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某甲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4)鲁0682民初91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65元减半收取618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43元减半收取4621.5元,均由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