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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民终4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2026)渝011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31元,减半收取2039.1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