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民终4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2026)渝011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31元,减半收取2039.1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