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鲁0214民初7410号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款3739429.82元,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7月31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8月31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10月31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11月30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7年1月31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7年2月28日前转账支付400000元、于2027年3月31日前转账支付139429.82元,上述约定的每一期付款,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均享有15日的付款宽限期,如宽限期届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仍未足额支付的,则视为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违约;
二、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剩余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725元,减半收取1836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2026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一并支付。(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1749元,本院向其退费3386.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