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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铂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84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6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经查,原告未在该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