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黔0111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黔01民终18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87648.8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276.49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495800.19元(其中含工程款本金2882886.05元,自2022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16日止的利息422868.04元,自202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16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90.1元,鉴定费1495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916元,申请人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至此,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6)黔01民终1886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