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天津某乙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102号 原告:天津富华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7CYNPD48),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道新都家园473号底商3楼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汇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9420780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渡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35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0673395),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富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汇能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天津富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富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