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北环路西侧恒益德仓储物流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诉前调确3490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78579元,其中扣缴执行费1725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613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诉前调确349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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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