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4112号之一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