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6民初4454号
原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老林厂南(东阿县实验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00元,以双方和解解决案涉争议为由,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