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杨家岭等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13232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东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某某。 负责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公司、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