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13232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东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某某。
负责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公司、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