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2287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