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530号
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524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4,209,489.58元,案件受理费21,9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236,409.5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5年7月31日起算至清结之日止)。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44,764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借款义务。2025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81,173.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236,409.58元,交纳本案执行费44,76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