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4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22486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16层1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以(2024)陕0524执保1090号保全裁定对陕西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咸新区支行2036××××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1173.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