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146号
原告:张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杏花岭区。
第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7.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