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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146号 原告:张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杏花岭区。 第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7.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