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2民初258号
原告: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原告黄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